此身份非同彼身份:同一身份之下人们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
批准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全程介入,从立法计划的编制到草案的起草、再到报请批准,审查机关与制定机关紧密沟通,使得立法权和审查权高度协同配合。而正式的批准程序就很大程度上被虚化了,成为最后的法定确认步骤。
第四步,专门委员会审议。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法规和设区的市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一、法规事先审查的原理 (一)事先审查的一般原理 观察和讨论法规的事先审查制度,首先需要解决前提性命题:为什么要对法规进行事先审查?在确定把某类法规纳入事先审查时,至少需要考虑三个重要因素,即必要性、可行性和分权原则。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的起草基本完成以后,必须由自治区党委先报中共中央审查,由党中央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进行协调。但是如果两机关之间并不存在领导关系,则下级机关制定的法规需报请其上级机关批准实为一种两机关分享立法权的行为,需要在制度设计时提供充分的理据。
①权限范围:对制定自治法规等自治权实行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将自治权的创设保留于制宪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三类是由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例如Minecraft中创作者对中国古代建筑和园林的还原,Decentraland中名为龙城的中国文化主题虚拟城市。
元宇宙的技术创新及其治理功能,不能代替以法治化的方式对元宇宙实施治理。第一,重视元宇宙领域的产权保护和契约制度。人格权、财产权保护的新形态和新问题,如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等。对元宇宙而言,可以平等问题为切入点,观察在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中技术对促进资源平等将产生什么影响。
因此,人们愿意相信科技发展有可能带来更新的治理理念、更有效的治理技术和治理模式。在一项技术产生和应用的过程中,形成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的速度相对较快。
即便是元宇宙社区自生自发形成的规则,在物理性规则变动情形下或者元宇宙被关停情形下也容易丧失存在基础。数字科技提供了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经济范式,数字社会表征着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空间,但也出现了数字鸿沟等新的治理问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引言 创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不竭动力。应当明确的是,元宇宙社区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的创新,其合法性依赖于法律赋予,前提基础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就制度资源而言,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倾向于认为,NFT等技术产品为财产提供永续性保护,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技术方式提供智能合约和私人执行机制,DeFi(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等技术方式提供金融支持,从而在不诉诸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依靠技术化、中立化的制度即可实现可信的市场交易机制。摘要:元宇宙是人类以技术手段为自己构筑的虚拟世界。同时,元宇宙概念的新颖性以及一些商业炒作行为,也给人们带来认知上的困惑和担忧。3.智能执法的非最优性 技术主导模式主张,技术创新创生了更有效率的治理技术。
当元宇宙治理缺乏直接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时,则需思考如何将技术规则、伦理规则等其他类型规则及其治理功能纳入考察视野,由此须从法律学层面扩展到法治学、法理学层面,检视不同类型治理规则背后的不同治理主体、各种治理目的,在法治学层面确定诸种治理规则与法治的基本价值是否契合、在法治体系中如何定位,在法理学层面追问其正当性依据。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分类型、分层次展开:关于内容和行为、对现实的弱干涉和强干涉、公共品和私人品等不同类型元宇宙治理对象的分析,有助于厘清元宇宙治理法治化的着力点。
那么,元宇宙中的自动化执法机制是否能克服上述局限性? 即便不考虑当前距离强人工智能时代为时尚早,元宇宙诉诸人工智能以自动化执行法律的方案,其局限性还至少包括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否彻底解决,对规则的自动化执行是否最优。元宇宙中,个体及其虚拟化代理人所创造的财富,应当与物质世界的有形财产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强干涉的第二种是元宇宙中发生的行为方式或行为后果直接影响现实世界社会关系。第二类是元宇宙中出现的新问题。究其要者,在于由各种数字技术集成而来的智能化自动化治理机制不足以保障元宇宙形成一种良好的治理秩序,技术主导型治理模式存在局限性,需要构建一种法治化的元宇宙治理模式。即便不考虑个体相对于平台是否属于弱势者、平台是否构成垄断等因素,由用户与平台间的商业服务协议亦不能直接推导出平台信息治理权力合法性的全部来源,而是必须经由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监管来证成其治理权力的合法性。作为一种讨论元宇宙治理应当如何的理论模式,元宇宙治理法治化应当在法律学层面注重法律规则的体系性整合,在法治学层面明确法治主导和政府积极有为干预,在法理学层面通过合法性思维调和吸纳概率正当性与伦理正当性。对于超出私人自主范围的行为,则涉及元宇宙世界的公共品供给。
从法治社会建设的视角看,元宇宙社会层治理的法治化,应当着重考虑两类问题。政府监管元宇宙的必要性、方式和边界。
政府与元宇宙其他治理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制等。1.技术层 元宇宙技术层治理的法治化,其重点是元宇宙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制度基础是形成比较完备的治理规则体系。
同时,注重运用法治思维防范和化解元宇宙科技研发中的风险,如人体实验、行为实验、生物实验、数据跨境流动、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伦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元宇宙是数字化的虚拟环境,也是新一代互联网。
第一类是当前数字治理研究中已经很受重视且将延续到元宇宙治理中的问题,如算法治理。其中,元宇宙平台权力的治理是重点。其二,元宇宙智能化自动化执法并非最优。其中,治理目的侧重元宇宙治理中法律干预的正当性论证,治理主体侧重国家与元宇宙平台之间的协同治理,治理规范侧重明晰法律性规则与技术性规则之间的关系。
其三,政府可基于数据安全和数据主权的理由,鼓励或要求采用开源数字公共品和实现数据储存本地化,从而对元宇宙平台经营进行限制或制约。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整齐数据结构(tidy data structure)更便于进行治理,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私人间长期契约、小范围民众自治组织和智能化自动化执法机制,将在不诉诸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公权力主体的情况下,实现更有效率的去中心化自治。
应当引导和规范智能合约或NFT等权利形式在契约维护和产权保护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技术性规则是法律性规则的先导。
同时,政府对元宇宙平台的授权,也是元宇宙平台公共治理权力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元宇宙概念兴起后,制定元宇宙技术标准的竞争便迅速展开。
侧重元宇宙人为性、虚拟性的一面,更为重视元宇宙之创设运行的人为建构性及治理技术的权力主体,主张对元宇宙平台的治理权力和私人间智能合约的负外部性进行法律干预。一类是数字社会治理的具体问题在元宇宙空间的存续和拓展,但未发生根本变化或没有更复杂化。(3)经济法、社会法领域。既有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调控模式能否吸纳和回应元宇宙治理中的诸多问题,成为判别和构建以法律方式回应元宇宙治理挑战的基础。
对此,各元宇宙平台的立场有所不同。3.合法性思维优先 元宇宙治理法治化意味着以合法性思维优先的方式实施治理,遵守法律规则、重视权利保障,秉持民主合法性和程序正义,重视法律治理的正当性依据。
有两类事例可进一步说明从法律干预自由之证成来思考这类问题的重要性。在从实验室技术研发走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过程中,元宇宙数字公地(digital commons)的属性逐步增强,元宇宙平台对自身合法性将更加重视,元宇宙需要政府依法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愈发凸显。
其三,虚拟人的匿名化是不彻底甚至不成立的。国家主权与元宇宙平台权力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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